(2017)鲁1502民初314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霍海印与谭纪峰、谭纪雷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霍海印,谭纪峰,谭纪雷,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
案由
责任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502民初3148号原告:霍海印,男,1966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鹤壁市淇滨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天佑,山东尚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谭纪峰,男,1985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被告:谭纪雷,男,1987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被告: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开发区东昌路76号。法定代表人:石保兵,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兴欢,该公司职工。原告霍海印与被告谭纪峰、谭纪雷、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5日立案,原告���海印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霍海印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霍海印负担。审判员 潘丽英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侯林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