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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621民初486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涡阳县人民医院与董金盘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涡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涡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涡阳县人民医院,董金盘

案由

医疗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621民初4865号原告:涡阳县人民医院,住所地安徽省涡阳县向阳南路西侧,组织机构代码:48594907-X。法定代表人:曹锡君,院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力、荆坤,安徽皖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董金盘,男,1944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原告涡阳县人民医院诉被告董金盘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根据原告向本院提供的被告董金盘的送达地址,不能向被告董金盘送达诉讼法律文书。经本院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董金盘的诉讼法律文书送达地址,导致本案法律文书无法向被告董金盘送达。本院认为,原告起诉时被告信息应当明确,包括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本案中,根据原告提供的被告董金盘的住所不能向被告送达诉讼法律文书,导致本案不能按照诉讼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涡阳县人民医院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24元,退还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沈明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程泓翔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