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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283执155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10

案件名称

邢成家与孙道堂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庄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庄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邢成家,孙道堂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庄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283执1558号申请执行人:邢成家,男,汉族,住所地庄河市。被执行人:孙道堂(男,已死亡)。邢成家申请孙道堂追偿权纠纷一案,庄河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庄民初字第04880号,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4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邢成家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相关法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庄河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庄民初字第04880号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