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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13执30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张春、汪琴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奉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春,汪琴,江巧银,古金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213执309号申请执行人:张春女,女,1952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奉化市。申请执行人:汪琴,女,1976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奉化市。申请执行人:江巧银,女,1999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奉化市。被执行人:古金文,男,1985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常山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春女、汪琴、江巧银与被执行人古金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古金去向不明,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于2017年6月13日向申请执行人发出财产查证结果告知书,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对本院告知拟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未提异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作出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仇飞龙审判员  宣小虎审判员  蒋伟琦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周梅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