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1024民初68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张昌玖与张国林、董能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昌玖,张国林,董能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山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1024民初680号原告:张昌玖,男,1967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山阳县。被告:张国林,男,出生年月不祥,汉族,农民,住陕西省山阳县。被告:董能君,男,出生年月不祥,汉族,农民,住陕西省山阳县。原告张昌玖与被告张国林、董能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4日立案后,依法向原告张昌玖送达案件受理通知书,并通知在七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在七日内,原告张昌玖未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亦未向本院提交减、缓、免交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昌玖未交案件受理费,应按原告张昌玖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张昌玖撤诉处理。审判员 张 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刘雅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