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西民初字81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8-14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平支公司与吴浩然、吴亚超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平支公司,吴浩然,吴亚超,吴贺鹏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西民初字810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平支公司。住所地西平县护城河路242号,法定代表人王力。委托代理人张永生、黄登科,系该本行客户经理。被告吴浩然,男,汉族,1987年11月28日出生,住西平县。被告吴亚超,男,汉族,1986年5月15日出生,住西平县。被告吴贺鹏,男,汉族,1989年5月29日出生,住西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平县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平支公司诉被告吴浩然、吴亚超、吴贺鹏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平县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平支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李东升陪审员 李清枝陪审员 马二强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丹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