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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刑终29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田留成故意杀人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田留成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刑终297号原公诉机关河南省平顶山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田留成,男,1981年3月11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农民,住平顶山市湛河区。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于2016年2月2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30日被逮捕。辩护人杨晓栋,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律师。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平顶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田留成犯故意杀人罪一案,于2016年12月22日作出(2016)豫04刑初69号刑事判决。宣判后,检察机关未提出抗诉。原审被告人田留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听取辩护人的意见,决定不开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判认定:被告人田留成于2008年遭遇车祸后患有癫痫并出现精神不正常等异常行为。2016年2月28日20时许,田留成在河南省鲁山县张良镇营南村其父母家中,因琐事与其父田某1发生争执,田留成持菜刀分别朝田庆申及上前阻拦其母李某头部砍击数下,致田庆申因被锐器(砍器)砍伤头部致颅脑损伤死亡;李某的损伤属轻伤。经精神病司法鉴定,田留成存在精神障碍及癫痫,系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警情单、受案登记表、发破案报告及抓获经过证实:2016年2月28日20时46分鲁山县张良镇营南村村民田某2打电话报警称:邻居的孩子在打自己的父母。接报后,经调查发现,田留成有重大作案嫌疑。当晚22时许,经群众举报在鲁山县张良镇贺塘村将田留成抓获。2、人身检查笔录证实:2016年2月29日9时许对田留成进行身体检查,对田留成面部、左、右手及所穿上衣、裤子、鞋子上的血迹进行了拍照、提取。3、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证实:现场位于鲁山县张良镇营南村村民田庆申家,在现场提取血迹、菜刀、断指、假牙等物。4、法庭科学DNA鉴定书证实:在排除外源干扰的前提下,支持田庆申、李某与田留成之间具有生物学上的亲缘关系;现场地面断指、东侧屋门口椅子上血迹、过屋南侧地面血泊血迹、过屋东墙面上血迹、田留成面部血迹、田留成右手上血迹、菜刀刀刃上血迹、菜刀刀把上血迹为田庆申所留;现场地面假牙、过屋北侧凳子上血迹、过屋北侧地面血泊血迹、田留成上衣上血迹、田留成裤子上血迹、铁锹上血迹为李某所留;田留成左手上血迹为田留成所留。5、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证实:死者头部20余处创口,颅骨骨折。鉴定意见:死者田庆申系被他人用锐器(砍器)致伤头部致颅脑损伤死亡。法医学活体损伤检验鉴定书证实:鉴定意见:伤者李某之损伤查时属轻伤一级。6、村民田某2、马某、郭某、田某3、田某4证实:2016年2月28日晚上8点多,几人正在打牌时听见李某喊救命,田某3去田某1家回来后说田留成砍住田某1了。几个人赶到田某1家,看到田某1在门楼地上躺着,满身是血;李某在家门口的凳子上坐着,头上流着血,田某2随即拨打120及110报警。田留成几年前发生车祸伤着头部,从此精神不正常了,经常自言自语,犯病的时候手发抖,嘴里吐白沫。7、张良镇卫生所医生田某5证实:田留成因车祸导致精神不太正常,还患上了癫痫病。田留成作案前一天精神比较亢奋,还胡言乱语,说要扒他二爷的坟墓,见邻居还说人家成仙了。8、张良镇卫生院急诊科医生李某证实:案发当晚七八点接到指令和120救护车赶到现场,看到门楼下躺着一个老头儿,头上和手上有伤。屋门口躺着一个老婆,头上有伤。之后将二人送到医院抢救,老头没有抢救过来。9、被害人李某陈述:2016年2月28日晚上七八点,其做好晚饭叫儿子田留成吃饭,田留成不吃往外跑,田某1捞住田留成不让他跑。田留成拿着厨房的菜刀去砍田庆申,其上去捞田留成,田留成拿刀砍住其头和手之后跑了。同时证实田留成出车祸后患有羊羔疯。今年春天以来每月都要犯五六次病,犯病时躺地上不会动,眼睛瞪着,嘴里吐沫,因为家里穷也没有去正规医院看过。10、被告人田留成供述:案发当天因为其父母打他了,其生气后用棍和鞭子打其父亲了,还用家里的菜刀拍其父亲,拍了很多下,其父流了很多血。其母亲上来拦,其用刀打母亲的头,打流血了,之后其去了离家不远的地方。11、南阳耿鉴精神病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被鉴定人田留成脑外伤所致精神障碍;癫痫(外伤性);限制刑事责任能力。根据上述事实和证据,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被告人田留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上诉人田留成上诉及其辩护人认为:原判量刑重。经本院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与一审相同,且经一审法院当庭举证、质证,查证属实,本院核实无误,予以确认。关于上诉人田留成的上诉理由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经查,田留成持刀砍杀其父并砍伤其母,罪行极其严重。鉴于田留成作案时有精神障碍,系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且本案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原判对其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量刑适当。本院认为,上诉人田留成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应依法惩处。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田留成的上诉理由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冯 童代理审判员 王 宾代理审判员 王 超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梁振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