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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3刑终12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贾跃峰贩卖毒品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宝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贾跃峰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3刑终127号原公诉机关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贾跃峰,男,1980年12月17日出生于陕西省宝鸡市,住宝鸡市陈仓区。2014年6月30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2014年10月8日刑满释放。2016年12月16日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被宝鸡市公安局陈仓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3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宝鸡市陈仓区看守所。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审理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贾跃峰犯贩卖毒品罪一案,于二0一七年四月十一日作出(2017)陕0304刑初6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贾跃峰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原审被告人贾跃峰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贾跃峰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贾跃峰贩卖毒品的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贾跃峰撤回上诉的申请,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贾跃峰撤回上诉。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2017)陕0304刑初64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齐国胜审判员  侯多奇审判员  廖晓刚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樊稼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