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21民初90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王来全、陈文兰等与冀守义占有物返还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召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召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来全,陈文兰,冀守义
案由
占有物返还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第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21民初902号原告:王来全,男,生于1956年1月1日,汉族,住南召县。原告:陈文兰,女,生于1965年11月26日,汉族,住南召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健,河南民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冀守义,男,成年,汉族,住住南召县。原告王来全、陈文兰与被告冀守义占有物返还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经审理查明:原告王来全与原告陈文兰系夫妻关系。二原告与被告系同村同组邻居。原告诉称,1985年左右,原告一家在南召县马市坪乡××村××东组分得承包地3.6亩,因原告王来全在监狱服刑,原告陈文兰随原告王来全之兄王来法生活,2002年原告陈文兰及王来法无能力耕种该3.6亩土地,时任队长的被告冀守义愿意代为耕种,承诺待原告王来全回来后归还,后被告冀守义在该土地上种植杨树、枣皮等林木。2008年原告王来全刑满释放后,要求被告冀守义归还土地无果,引发本案诉讼。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本案中原、被告就争议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发生争议,名为占有物返还纠纷,实为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纠纷,在未经政府处理的情况下,不属人民法院案件受理范围,不符合起诉的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来全、陈文兰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退回原告王来全、陈文兰。如不服本裁定,可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书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闫学东审 判 员 马荣海人民陪审员 王环一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韩付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