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行终17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牛兆奎其他行政行为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牛兆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内行终171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牛兆奎,男,1963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委托代理人牛莉莉,女,1986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系牛兆奎之女。上诉人牛兆奎因诉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人民政府行政行为违法一案,不服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内05行初17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牛兆奎上诉称,2007年6月26日上诉人与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人民政府签订了征地协议。2016年12月19日上诉人通过向通辽市科尔沁区国土资源局查询获知关于用于宏光大街西顺路建设用地没有相关审批文件。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于2017年3月2日作出通政办公告字(2017)2号-不存告《政府信息不存在告知书》告知上诉人,上诉人在接到告知书后在法定期间内提起诉讼,未超过诉讼时效,一审裁定认为”向法院起诉超过法律规定的起诉期限,对起诉人的起诉法院不予立案”没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内05行初17号行政裁定书,对上诉人的诉讼请求立案审理。本院认为,上诉人牛兆奎上诉称”2007年6月26日,上诉人与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人民政府签订了征地协议”。该征地协议写明”甲方通辽市人民政府决定征用乙方通辽市科尔沁区建国街道办事处建国居委会居民牛兆奎承包土地,用于宏光大街、西顺路建设用地”。此时,上诉人牛兆奎已经知道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人民政府征收通辽市科尔沁区建国乡建国村村民小组集体土地用于宏光大街西顺路建设用地等行为,其于2016年3月9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已经超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起诉期限。一审裁定对牛兆奎的起诉不予立案并无不当。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敖莉萍审判员 侯晓静审判员 杨文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吴阿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