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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881民初138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30

案件名称

山东曲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孔祥梅、孔德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曲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81民初1382号原告:山东曲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成峰,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扬,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被告:孔祥梅,女,汉族,1982年6月7日出生,住曲阜市。被告:孔德震,男,汉族,1981年8月11日出生,住曲阜市。被告:王雷,男,汉族,1981年4月23日出生,住曲阜市。被告:刘焕,女,汉族,1985年5月6日出生,住曲阜市。被告:林燕常,男,汉族,1983年11月5日出生,住曲阜市。被告:刘海凤,女,汉族,1988年12月29日出生,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曲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孔祥梅、孔德震、王雷、刘焕、林燕常、刘海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提供的被告送达地址不祥,造成无法送达诉讼文书,原告应在重新明确被告送达地址后另行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山东曲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675元,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八条规定,应予退还山东曲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 鑫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元元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