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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3民终99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十堰人民路支行与十堰市辰泓木材有限公司、梅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十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十堰市辰泓木材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十堰人民路支行,梅芳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3民终99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十堰市辰泓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武当路*号。代表人:李明玉,该公司负责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海宏,湖北三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十堰人民路支行。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南路**号。代表人:陈永军,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向生,男,该行职工。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梅芳,女,1962年9月9日生,汉族,住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传锋,湖北瑞泰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十堰市辰泓木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辰泓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十堰人民路支行(以下简称农行人民路支行)、梅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2016)鄂0302民初23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2017年5月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辰泓公司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请求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辰泓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十堰市辰泓木材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9100元,减半收取4550元,由上诉人十堰市辰泓木材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向 斌审判员 曹相云审判员 刘 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程正广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