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602执14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福建省漳州市对外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厦门爱柏琳家具有限公司进出口代理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福建省漳州市对外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厦门爱柏琳家具有限公司,陆德信,陈惠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602执14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福建省漳州市对外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住漳州市芗城区。法定代表人蔡浩革,董事长。被执行人:厦门爱柏琳家具有限公司,住厦门市湖里区。法定代表人陆德信,总经理。被执行人:陆德信,男,1965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被执行人:陈惠兰,女,1969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本院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福建省漳州市对外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厦门爱柏琳家具有限公司、陆德信、陈惠兰进出口代理一案,申请执行的款项为1478411元及利息、代垫案件受理费42077元、保全费50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查询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房产、车辆、工商等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查无房产(在诉讼过程中双方对房产处置达成协议,已解除保全查封,现已权属变更)、车辆、工商登记,银行存款数百元,查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应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林清标代理审判员 姚建平代理审判员 张雨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孙清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