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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民再14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11-11

案件名称

张启江、侯海君、张美丽与北安市东胜乡东利村民委员会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张启江,侯海君,张美丽,北安市东胜乡东利村民委员会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黑民再145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张启江。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侯海君。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张美丽。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启雨。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再旭,黑龙江国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北安市东胜乡东利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侯刚,该村委会主任。 再审申请人张启江、侯海君、张美丽因与被申请人北安市东胜乡东利村民委员会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黑11民终36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7年3月2日作出(2016)黑民申2462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张启江、侯海君、张美丽申请人申请再审称:在1998年二轮土地承包时我们三人曾分得承包地21.42亩,并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2000年被申请人强行将申请人的承包地收回分给了其他村民。2001年张启江、侯海君搬到孙吴县奋斗乡奋斗村居住,但张美丽仍居住在被申请人处。被申请人的行为违反了《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应当按照承包方的意愿,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允许其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本案属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侵权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下列涉及农村土地承包民事纠纷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第(二)项,承包经营权侵权纠纷”。申请人的起诉符合民诉法第一百七十九条和最高院的上述司法解释规定,原审法院驳回起诉是错误的。故申请再审。 被申请人北安市东胜乡东利村民委员会未提交答辩意见。 本院再审认为,原审裁定认定事实有误,前后相互矛盾。(2015)北民初字第460号民事裁定书第二页已经认定“三原告是被告的村民,1998年第二轮土地承包期间,被告分给三原告承包地21.42亩”。但后面第三页却又认为“原告在二轮土地承包期间未取得土地经营权,应向二个户籍所在地的有关行政机关申请解决”。前后认定不一致,相互矛盾。其次,村委会收回承包地的行为已构成侵权,本案应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如果二轮土地发包时村委会没有发包给申请人土地,申请人起诉请求人民法院判令村委会给其发包土地,对此类诉求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本案申请人在1998年二轮土地承包时已经分得了21.42亩承包地,并取得了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村委会在2000年又收回了三人的承包地,其行为明显侵犯了申请人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张启江、侯海君、张美丽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项规定的再审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黑11民终360号民事裁定及北安市人民法院(2015)北民初字第460号民事裁定; 二、指令北安市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审理。 审 判 长 闫谦逊 审 判 员 殷巨明 审 判 员 吕一由 二○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安伟亮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