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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125执151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陈浩勇、王旭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浩勇,王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25执1515号申请执行人:陈浩勇,男,1976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安徽省定远县。被执行人:王旭,男,1986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定远县。本院在执行陈浩勇与王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扣押被执行人王旭的存款60000.00元,期限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谢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