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026执62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李春丛、梁建兵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文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文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春丛,梁建兵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文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026执621号申请执行人李春丛,女,1970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文安县。被执行人梁建兵,男,1972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文安县。本院在执行李春丛申请执行梁建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海秋审判员 杨建民审判员 李 健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刘振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