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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116民初410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原告南京驭冶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南京风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京驭冶商贸有限公司,南京风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马德松,朱巧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16民初4101号原告:南京驭冶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六合区冶山镇迎山村246号。法定代表人:叶万兵。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远林,江苏锐昂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南京风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六合区雄州街道北外街111号16幢206室。法定代表人:马德松,该公司总经理。被告:马德松,男,汉族,1973年3月1日出生,住址南京市六合区。被告:朱巧燕,女,汉族,1976年5月1日出生,住址南京市六合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南京驭冶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南京风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是依法处分自己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京驭冶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保全费3020元,由原告南京驭冶商贸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薛俊卫人民陪审员  熊惠霞人民陪审员  鞠凤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陈 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