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7执216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陈静波等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静波,许宝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17执2164号申请执行人陈静波,男,1985年8月10日出生,汉族,北京市平谷区人,住北京市平谷区。被执行人许宝龙,男,1982年2月11日出生,汉族,北京市平谷区人,住北京市平谷区。申请执行人陈静波与被执行人许宝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陈静波依据我院(2016)京0117民初2007号法律文书要求被执行人许宝龙给付借款250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在北京执行办案系统及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许宝龙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且被执行人因犯合同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现申请执行人陈静波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许宝龙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院(2016)京0117民初2007号法律文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陈静波发现被执行人许宝龙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对被执行人许宝龙应给付借款二万五千元,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路小锋审判员 胡立民审判员 王海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宋艳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