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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26执恢47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朱景廷、王化玉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景廷,王化玉,高兴华,相修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326执恢472号申请执行人朱景廷,男,汉族,居民。申请执行人王化玉,男,汉族,居民。申请执行人高兴华,男,汉族,农民。被执行人相修本(曾用名相辉),男,汉族,农民。本院在执行朱景廷、王化玉、高兴华与相修本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全部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临民三终82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廉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