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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102执24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张秀萍与黑河市爱辉区西岗子镇人民政府房屋拆迁安置补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黑河市爱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秀萍,黑河市爱辉区西岗子镇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黑河市爱辉区人民法���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1102执245号申请执行人张秀萍,女,1973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黑河市爱辉区西岗子镇人民政府。本院在执行张秀萍与黑河市爱辉区西岗子镇人民政府房屋拆迁安置补偿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张秀萍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河市爱辉区人民法院(2016)黑1102民初1804号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于 祥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宿晓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