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5执502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牛明宇与朱寒鹰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牛明宇,朱寒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沪0115执5029号申请执行人牛明宇,女,1971年11月3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被执行人朱寒鹰,男,1972年1月18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本院在执行(2015)浦民一(民)初字第43642号原告田初才诉被告牛明宇、朱寒鹰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牛明宇要求被执行人朱寒鹰协助办理上海市浦东新区金台路181龙9号601室房屋产权手续,因该房屋已被他案查封,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故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待本案具备执行条件后,可凭此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浦民一(民)初字第43642号民事判决主文的本次执行程序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龚 海审判员 黄为忠审判员 张 钢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曹 琪附:相关法律条文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