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6执恢11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郭松与李国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松,李国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06执恢111号申请执行人:郭松,男,1972年12月17日生,汉族。被执行人:李国华,男,1961年6月16日生,汉族。申请执行人郭松申请执行李国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将执行款足额发放给申请执行人,申请人郭松认可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豫0106执恢111号案件以执行完毕方式结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宋鹏飞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韦保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