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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06执恢11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郭松与李国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松,李国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06执恢111号申请执行人:郭松,男,1972年12月17日生,汉族。被执行人:李国华,男,1961年6月16日生,汉族。申请执行人郭松申请执行李国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将执行款足额发放给申请执行人,申请人郭松认可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豫0106执恢111号案件以执行完毕方式结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宋鹏飞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韦保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