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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181执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冀州市顺朋环卫渣土工程处、冀州市冀州镇二铺村村民委员会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冀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冀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冀州市顺朋环卫渣土工程处,冀州市冀州镇二铺村村民委员会,刘玉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冀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181执3号申请执行人:冀州市顺朋环卫渣土工程处。负责人:黄红月,任职厂长。被执行人:冀州市冀州镇二铺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冀州市冀州镇二铺村。法定代表人:王福利,任职村主任。被执行人:刘玉华,系冀州镇二铺村村民委员会会计。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冀州区人民法院二0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五日制作的(2016)冀1181民初1660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冀州镇二铺村村民委员会至今未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刘玉华名下的银行存款471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付强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丁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