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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5破申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李凤定、浙江比奇厨卫设备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凤定,浙江比奇厨卫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第七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5破申6号申请人:李凤定,男,汉族,1966年1月28日出生,住绍兴市越城区。被申请人:浙江比奇厨卫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长兴县泗安镇工业功能区。注册号:330500400003468。法定代表人:倪文校,该公司董事长。本院执行局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凤定与被执行人浙江比奇厨卫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比奇厨卫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件中,发现比奇厨卫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经征询李凤定的意见,李凤定表示同意作为破产申请人将执行案件转为破产程序处理。为此,本院启动执破衔接工作。本院初步查明:比奇厨卫公司成立于2006年11月14日,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外国法人独资),法定代表人为倪文校,注册资本1000万元。公司经营范围为:橱柜、浴室柜、台盆、淋浴房、浴缸制造,本公司自产产品的销售。注册号:330500400003468。比奇厨卫公司成立后,因经营不善,涉及大量诉讼执行案件。目前已知比奇厨卫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执行案件共有78件,标的额共计4.68亿元。比奇厨卫公司名下房产、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已向银行设定抵押,抵押金额共计1.19亿元。本院认为:比奇厨卫公司为依法设立的具有法人资格的股份有限公司,属于我国破产法规定的破产适格主体。比奇厨卫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严重资不抵债,已经具备破产原因。比奇厨卫公司由长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原长兴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登记,住所地在本院辖区,本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第七条第二款、第十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受理李凤定对浙江比奇厨卫设备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审判员  杨林法审判员  江啸啸审判员  项 炯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盛同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