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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521民初70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深圳市德昌木业有限公司惠州分公司与海丰县附城金域木业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德昌木业有限公司惠州分公司,海丰县附城金域木业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海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521民初704号原告:深圳市德昌木业有限公司惠州分公司,地址:广东惠州市惠城区。负责人:刘耿东。委托代理人:丘伟华,广东广法律所事务所律师。被告:海丰县附城金域木业店,经营者:徐丽贞,地址:广东省海丰县附城。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德昌木业有限公司惠州分公司诉被告海丰县附城金域木业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23日以原告与被告实际经营者林呈武达成和解,双方纠纷已经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德昌木业有限公司惠州分公司自愿撤回对被告海丰县��城金域木业店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德昌木业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海丰县附城金域木业店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13.5元,由原告深圳市德昌木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林乃流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巫文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