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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民终698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马东申、丁世凯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马东申,丁世凯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民终698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马东申。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丁世凯,曾用名丁文凯。上诉人马东申因与被上诉人丁世凯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2016)豫0183民初56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马东申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丁世凯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判决遗漏当事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2016)豫0183民初5619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马东申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336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钟晓奇审判员  王育红审判员  崔 峨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梦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