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民终698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马东申、丁世凯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马东申,丁世凯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民终698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马东申。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丁世凯,曾用名丁文凯。上诉人马东申因与被上诉人丁世凯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2016)豫0183民初56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马东申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丁世凯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判决遗漏当事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2016)豫0183民初5619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马东申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336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钟晓奇审判员 王育红审判员 崔 峨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梦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