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0824财保11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陈福中与李洪全、邯郸开发区东旭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福中,李洪全,邯郸开发区东旭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24财保111号申请人:陈福中,男,1962年4月10日出生,住滦平县。被申请人:李洪全,男,1976年12月16日出生,住滦平县。被申请人:邯郸开发区东旭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肥乡县工业装备园区。法定代表人:庞国涛,职务:经理申请人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李洪全驾驶的被申请人邯郸开发区东旭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所有的冀DH×号重型自卸货车一辆采取保全措施,保全金额为50000.00元。申请人陈福中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陈福中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申请人李洪全驾驶的被申请人邯郸开发区东旭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所有的冀DH×号重型自卸货车一辆。案件申请费520.00元,由被申请人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刘井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杨 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