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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081执保10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2017)湘1081执保104号申请人邹红松与被申请人郭稳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资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邹红松,郭稳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081执保104号申请人:邹红松。被申请人:郭稳基。申请人邹红松与被申请人郭稳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邹红松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郭稳基在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的存款42000元依法进行查封、冻结。申请人邹红松以其位于资兴市资兴矿务局新区村(房权证私房字第000088**号)的房产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邹红松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郭稳基的银行存款42000元,期限为采取措施之日起一年。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赵 伟审判员 谢龙飞审判员 刘 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若可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