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2328执37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8-08-28
案件名称
王朝金与胡国伦、陈忠燕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朝金,胡国伦,陈忠燕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2328执371号申请执行人:王朝金,女,1952年6月12日生,住贵州省安龙县。被执行人:胡国伦,男,1975年10月12日生,住贵州省安龙县。被执行人:陈忠燕,女,1980年10月20日生,住贵州省安龙县。申请执行人王朝金与被执行人胡国伦、陈忠燕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安龙县人民法院作出(2011)安民初字第17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胡国伦、陈忠燕应偿还申请执行人王朝金借款12000元,诉讼费25元,合计12025元。因被执行人胡国伦、陈忠燕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2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报告财产,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同时查明被执行人胡国伦、陈忠燕下落不明,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及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欠款暂时无法执行到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郭五星审 判 员 付 军代理审判员 王国政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丁学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