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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224执恢19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8-09

案件名称

尚雄涛申请执行马景莉、马占文婚约财产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卢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卢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尚雄涛,马景莉,马占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卢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224执恢198号申请执行人尚雄涛,男,住河南省三门峡市卢氏县。被执行人马景莉,女,住河南省三门峡市卢氏县。被执行人马占文,男,住河南省三门峡市卢氏县,系马景莉父亲。本院在执行尚雄涛申请执行马景莉、马占文婚约财产一案中,在执行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该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卢氏县人民法院(2013)卢民二初字第205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段宇飞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郝成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