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224执恢19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8-09
案件名称
尚雄涛申请执行马景莉、马占文婚约财产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卢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卢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尚雄涛,马景莉,马占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卢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224执恢198号申请执行人尚雄涛,男,住河南省三门峡市卢氏县。被执行人马景莉,女,住河南省三门峡市卢氏县。被执行人马占文,男,住河南省三门峡市卢氏县,系马景莉父亲。本院在执行尚雄涛申请执行马景莉、马占文婚约财产一案中,在执行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该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卢氏县人民法院(2013)卢民二初字第205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段宇飞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郝成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