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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626执恢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杨文贤与康仲堂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吴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吴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文贤,康仲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吴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626执恢7号申请执行人杨文贤,男、汉族,1949年10月13日生,现住陕西省吴起县。被执行人康仲堂,男、汉族,1969年4月2日生,现住陕西省吴起县。本院在执行杨文贤与康仲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杨文贤于2017年2月3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陕西省吴起县人民法院(2016)陕0626民初731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即由被执行人康仲堂偿还申请执行人杨文贤借款本金6万元及利息(月利率按1.5%计算,从2013年2月23日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同时扣除被执行人康仲堂已给付的1万元利息)。同日本院立案执行,本院于2017年2月3日向被执行人康仲堂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相关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康仲堂偿还申请执行人杨文贤借款本金6万元及利息(月利率按1.5%计算,从2013年2月23日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同时扣除被执行人康仲堂已给付的1万元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康仲堂于2017年5月22日偿还了申请执行人杨文贤借款本息共计92600元,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吴起县人民法院(2016)陕0626民初73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穆建勋执行员  刘治瑞执行员  袁文春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郝凤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