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粤20民申1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叶泳意、卫嘉永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叶泳意,卫嘉永,海安腾龙化纤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五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20民申1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叶泳意,女,1989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卫嘉永,男,1989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两再审申请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清龙,广东广诚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海安腾龙化纤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海安县胡集镇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钱玉林,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圣安,广东凯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梁育,广东凯行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再审申请人叶泳意、卫嘉永因与被申请人海安腾龙化纤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2014)中二法民二初字第8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叶泳意、卫嘉永于2017年1月16日申请再审主要称:再审申请人并非原审判决的清偿货款义务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采信不当,适用法律错误。再审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规定申请再审。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法院于2014年9月5日受理,于2014年10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但再审申请人收到法院的应诉文书和起诉状后,既无出庭抗辩,也未提出异议。2015年7月13日双方在强制执行期间,自愿协商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另,《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2015年4月14日原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2017年1月16日再审申请人才提出再审申请,已超过法定期限,本院予以驳回。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叶泳意、卫嘉永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曾令生审 判 员  管晓明代理审判员  徐学强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谭俏芬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