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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2801民初220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恩施州谨行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来凤楚天民族商贸有限公司、梅寒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恩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恩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恩施州谨行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来凤楚天民族商贸有限公司,梅寒,刘瑛,梅功义,杨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2801民初2202号原告:恩施州谨行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恩施市金桂大道武陵国际装饰城一期B02栋07号,组织机构代码:31654853-1。法定代表人:向首华,该公司经理。被告:来凤楚天民族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来凤县翔凤镇凤翔大道94号,注册号:422827000017599。法定代表人:梅寒,该公司经理。被告:梅寒,男,被告来凤楚天民族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被告:刘瑛,女,被告来凤楚天民族商贸有限公司股东。被告:梅功义,男,被告刘瑛丈夫。被告:杨杰,男,被告来凤楚天民族商贸有限公司股东。原告恩施州谨行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来凤楚天民族商贸有限公司、梅寒、刘瑛、梅功义、杨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恩施州谨行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恩施州谨行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被告来凤楚天民族商贸有限公司已经向法院申请破产且受理并已经指定资产管理人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成立,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恩施州谨行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60元,减半交纳2180元,由原告恩施州谨行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久福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苏 蜀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