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0104民初390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9-03
案件名称
新疆利泉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新疆奥想教育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新疆利泉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新疆奥想教育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0104民初3909号原告:新疆利泉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法定代表人:毕天波,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洪波,新疆域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新疆奥想教育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法定代表人:陈妍,该公司董事长。原告新疆利泉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新疆奥想教育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9日立案。原告新疆利泉消��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6月23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新疆利泉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诉。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846.28元,由新疆利泉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谢然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姜黎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