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421执613、614、615、616、617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程碧英、唐凯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仁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仁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程碧英,唐凯,唐玲,唐建文,唐红,四川力展物流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仁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421执613、614、615、616、617号之二申请执行人程碧英,女,生于1970年4月6日,汉族。申请执行人唐凯,男,生于1990年8月13日,汉族。申请执行人唐玲,女,生于1993年11月28日,汉族。申请执行人唐建文,男,生于1972年9月20日,汉族。申请执行人唐红,男,生于1986年11月13日,汉族。被执行人四川力展物流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在执行仁劳人仲案非终(2016)188附1-5号程碧英、唐凯、唐玲、唐建文、唐红与四川力展物流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划拨了被执行人四川力展物流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55535.53元。本院依法支付了申请执行人程碧英10500元、唐凯10500元、唐玲10500元、唐红10500元、唐建文13235.53元,并收取执行费300元。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仁寿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仁劳人仲案非终(2016)188附1-5号仲裁裁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 超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徐煜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