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91民初689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四川苏净净化工程有限公司与胡登春、曹鲁斌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苏净净化工程有限公司,胡登春,曹鲁斌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91民初6894号申请人:四川苏净净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成都市武侯区高升桥路24号-A-3号。法定代表人:杨标,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褚立宁,四川君合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人。被申请人:胡登春,男,汉族,1963年12月20日出生,住成都高新区。被申请人:曹鲁斌,男,汉族,1967年4月4日出生,住福建省永安市。申请人四川苏净净化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遂宁隆基马中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被申请人胡登春、曹鲁斌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四川苏净净化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胡登春、曹鲁斌的财产在750000元范围内进行保全,并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四川苏净净化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保证生效判决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胡登春所有的位于成都市武侯区太平园横一街598号2栋4单元4楼15号、建筑面积为85.39平方米的住宅在25万元范围内予以查封、扣押、冻结;二、对被申请人曹鲁斌单独所有的位于遂宁市船山区慈航路358号荣兴·欧洲新城32栋1单元9层902号、建筑面积115.45平方米的住宅在50万元范围内予以查封、扣押、冻结。案件申请费4270元,由申请人四川苏净净化工程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如需续行保全,须在保全期限届满的十五日前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续保申请导致保全措施自动失效的,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审判员 曾洁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