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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24执22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付某某、苏某与张某某、李某某、慕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靖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付某某,苏某,张某某,李某某,慕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24执227号申请执行人付某某,男。申请人执行人苏某,女。被执行人张某某。被执行人李某某。被执行人慕某。本院在执行付某某、苏某与张某某、李某某、慕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付某某、苏某向本院申请撤回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陕0824执22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长 方 仲 江执行员 闫   平执行员 聂���燕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贺 健 行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