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24执22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付某某、苏某与张某某、李某某、慕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靖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付某某,苏某,张某某,李某某,慕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24执227号申请执行人付某某,男。申请人执行人苏某,女。被执行人张某某。被执行人李某某。被执行人慕某。本院在执行付某某、苏某与张某某、李某某、慕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付某某、苏某向本院申请撤回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陕0824执22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长 方 仲 江执行员 闫 平执行员 聂���燕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贺 健 行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