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2823执51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XX、谭明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巴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XX,谭明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巴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2823执510号申请执行人XX,男,1979年8月24日出生,土家族,农民,住湖北省巴东县,被执行人谭明宜,男,1975年2月28日,土家族,农民,住湖北省巴东县,本院在执行XX与谭明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不知谭明宜具体地址,且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朱继宏审判员 陈千松审判员 周 敏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世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