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2801民初351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申志艳与曹家彩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恩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恩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申志艳,曹家彩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2801民初3512号原告:申志艳,女,1973年6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恩施市。被告:曹家彩,女,住恩施市。系龙凤卫生院职工。原告申志艳与被告曹家彩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原告申志艳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志艳以原、被告双方已庭外协商处理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成立,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申志艳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申志艳负担。审判员 韩笑莲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朱 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