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行终40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陈霞娟与浙江省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霞娟,浙江省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浙行终40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陈霞娟,女,1972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宁海县。委托代理人赵燕,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省人民政府,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省府路8号。法定代表人袁家军,代省长。委托代理人陈书宏、李力夫,浙江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工作人员。陈霞娟诉浙江省人民政府土地行政复议一案,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2月14日作出(2016)浙01行初495号行政判决。陈霞娟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7年3月30日立案受理。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陈霞娟未按规定的期限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缓交、减交或免交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马惟菁审 判 员 车勇进代理审判员 马良骥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韦若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