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94民初36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吉林省得露贸易有限公司与李晓娜、王喆、孙玉玲、深圳市金帝营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林省得露贸易有限公司,李晓娜,王喆,孙玉玲,深圳市金帝营销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94民初369号原告:吉林省得露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绿园区正阳街1265号。法定代表人:孙德娟,该公司经理。被告:李晓娜,住长春市。被告:王喆,住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被告:孙玉玲,住长春市南关区。被告:深圳市金帝营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北环路梅林工业区综合楼。法定代表人:曹荣根,该公司执行董事。本院受理原告吉林省得露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晓娜、王喆、孙玉玲、深圳市金帝营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申请撤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吉林省得露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审 判 长 李 崴人民陪审员 崔玖梅人民陪审员 齐 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刘 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