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民初286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深圳市声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郑州市金水区开心时代娱乐会所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声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郑州市金水区开心时代娱乐会所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民初2869号原告:深圳市声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沙河东路国际市长交流中心1602。法定代表人:李健,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树威,北京乾成(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州市金水区开心时代娱乐会所,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东风路18号。经营者:李进厂。原告深圳市声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郑州市金水区开心时代娱乐会所侵害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7日立案。原告深圳市声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深圳市声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深圳市声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深圳市声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王富强审判员 龚 磊审判员 祝正涵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孙亚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