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825执104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8-0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素琴等与被执行人孙畅言等继承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隆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素琴,张玉福,孙畅言,孙连学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隆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825执104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李素琴,住所地河北省承德市宽城满族自治县。申请执行人张玉福,住所地河北省承德市宽城满族自治县。被执行人孙畅言,住所地承德市隆化县。被执行人孙连学,住所地承德市隆化县。本院在执行李素琴等申请孙畅言等继承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6月2日作出(2017)冀0825执1041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孙连学所有的隆化县九联圣牧机械制造厂的存款,现因被执行人履行了义务且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孙连学所有的隆化县九联圣牧机械制造厂在中国工商银行隆化支行的存款解除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陈宏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安 然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