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民申177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叶雪琴、成都无线电九厂劳动争议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叶雪琴,成都无线电九厂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民申177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叶雪琴,女,1966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郫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戴文豪,四川蜀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成都无线电九厂,住所地四川省郫县郫筒镇东大街***号。法定代表人:李国彦,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兆前,四川优尚杰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叶雪琴因与被申请人成都无线电九厂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川01民终8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叶雪琴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自愿撤回再审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叶雪琴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叶雪琴撤回再审申请。审判长 赵爱民审判员 李 文审判员 赵亚飞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宋良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