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625民初107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杨文辉与吴龙文、吴阳月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文辉,吴龙文,吴阳月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长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625民初1076号原告:杨文辉,男,1973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泰县,被告:吴龙文,男,1958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被告:吴阳月,男,1986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泰县,原告杨文辉诉被告吴龙文、吴阳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立案。原告杨文辉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吴龙文、吴阳月的起诉。本院认为,杨文辉以已经与吴龙文、吴阳月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为由提出撤诉申请,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杨文辉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300元,依法减半收取为1650元,由杨文辉负担。审判员 赵艺兴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林绍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