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702民初171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原告黄利俊与被告深圳市优必选科技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利俊,深圳市优必选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702民初1719号原告:黄利俊。被告:深圳市优必选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学苑大道1001号南山智园C1栋16、22楼。法定代表人:周剑原告黄利俊与被告深圳市优必选科技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6日立案。原告黄利俊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深圳市优必选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黄利俊申请撤回对深圳市优必选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对其享有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黄利俊撤诉。本案诉讼费180元,减半收取90元,由黄利俊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贺鸣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张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