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327刑初54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杨童、唐德榛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童,唐德榛,覃有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二百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327刑初546号公诉机关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童,男,1997年3月6日出生于湖南省常德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常德市鼎城区。因本案于2016年9月24日被苍南县公安局传唤,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苍南县看守所。辩护人金跃浦,浙江法之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唐德榛,男,1992年5月28日出生于福建省福鼎市,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地福鼎市,现住苍南县。因本案于2016年8月31日被苍南县公安局传唤,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苍南县看守所。辩护人陈中查,浙江玉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覃有鹏,男,1996年4月12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浦北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浦北县。因本案于2016年10月24日被苍南县公安局传唤,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2日被取保候审。苍南县人民检察院以苍检公诉刑诉〔2017〕43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童犯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罪、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被告人唐德榛、覃有鹏犯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罪,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苍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郑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童、唐德榛、覃有鹏及辩护人金跃浦、陈中查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苍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一、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事实2016年2月份,被告人杨童在网络上找一个网名为“小雨”(另案处理)帮其制作了一个DDOS攻击程序,并将该DDOS攻击程序命名为“火柴DDOS攻击器”用于出售。之后,由于火柴DDOS攻击器不好使用,被告人杨童找到被告人覃有鹏为其改进和完善,并改名为“皇城DDOS攻击器”。被告人覃有鹏在明知被告人杨童非法出售DDOS攻击器的情况下,仍帮助改进、完善,并收取600元好处费。2016年3月份开始,被告人杨童开始在网络上开设店铺并招收代理出售DDOS攻击器,通过出售DDOS攻击器卡密及招收代理商,共收款53笔,计9402.70元。另查明,被告人唐德榛(下线代理商)从被告人杨童处获取DDOS攻击程序的权限卡密及教程,然后利用QQ12×××51向网络上的QQ号码为46×××37(户名:火柴DDOS-永不;支付宝名称“涛”)、23051822(户名:男从白)等众多网络买家非法出售DDOS攻击程序及教程共计65次,并从中获利1000多元。下线代理商向洁(另案处理)从被告人杨童处获取到DDOS攻击程序的权限,然后在杨童的群里(群号码148××××1003)向梁某、王某1等众多网络买家非法出售DDOS攻击程序41次,并从中获利660元。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事实2016年8月底至2016年9月初,王某3、王某2(均另案处理)为了破坏商业竞争对手的业务,经商量,由王某3寻找黑客攻击对方的网站。王某3联系被告人杨童,双方谈妥以3000元/周的价格对58金融直播问、招财进宝直播问等网站进行DDOS攻击,造成上述网站瘫痪等严重后果。现查明,王某3已通过支付宝向被告人杨童共支付了攻击网站费用6600元人民币。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唐德榛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10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常某,4、赵某、唐某的证言,同案犯向洁、王某3、王某2的供述,搜查笔录,远程勘查笔录,电子物证检查工作记录,扣押决定书及清单,QQ聊天记录、支付宝、QQ红某、微信红包交易记录明细及截图、网页截图、遭受DDOS攻击截图,归案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关于涉案DDOS攻击程序是否系“专门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的问题。本院认为,侦查机关虽未对该DDOS攻击程序是否属于“专门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进行鉴定,但从本案第二节事实看,被告人杨童通过该程序对相关网站进行DDOS攻击,造成网站卡顿、瘫痪的严重后果,该程序的破坏属性足以体现。涉案DDOS攻击程序避开或者突破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措施,未经授权或者超越授权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实施控制,应属于“专门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对辩护人就此所提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本院认为,被告人杨童、唐德榛、覃有鹏违反国家规定,提供专门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其行为已构成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罪,其中被告人杨童系情节特别严重,被告人唐德榛、覃有鹏系情节严重。被告人杨童还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控制、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后果严重,其行为又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予以支持。在第一节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杨童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覃有鹏仅帮忙对攻击程序进行改进和完善,并收取较少维护费用,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被告人杨童在判决宣告前一人犯数罪,应当予以数罪并罚。被告人杨童、唐德榛、覃有鹏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被告人唐德榛已退赃,综合上述情节,均予以不同程度地从轻处罚并对被告人覃有鹏适用缓刑。被告人覃有鹏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应当自觉接受社区矫正,服从社区矫正组织的管理教育。辩护人关于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杨童以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至四年,以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对被告人唐德榛以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至一年十个月;对被告人覃有鹏以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的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二、三款、第二百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第一、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杨童犯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犯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9月24日起至2020年3月23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唐德榛犯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8月31日起至2017年8月30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三、被告人覃有鹏犯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四、追缴被告人杨童违法所得人民币16002.7元;追缴被告人覃有鹏违法所得人民币600元,均予以没收,上缴国库。五、暂扣于本院的被告人唐德榛的违法所得人民币1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六、暂扣于苍南县公安局的被告人杨童作案工具苹果电脑一台、苹果6PLUS手机一部,被告人唐德榛作案工具电脑主机一台,苹果6SPLUS手机一部,被告人覃有鹏作案工具U盘三个,联想笔记本电脑一台,联想手机一部,均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陈民城代理审判员 黄书乐人民陪审员 陈传波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代书 记员 吴萌萌法律条文附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前款规定以外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或者采用其他技术手段,获取该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或者对该计算机信息系统实施非法控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提供专门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或者明知他人实施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违法犯罪行为而为其提供程序、工具,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第二百八十六条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