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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502执恢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泸州市石岭页岩砖厂与泸州纳溪区兴宇物流有限公司、王远彬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泸州市石岭页岩砖厂,泸州市纳溪区兴宇物流有限公司,王远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502执恢8号申请执行人泸州市石岭页岩砖厂,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被执行人泸州市纳溪区兴宇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被执行人王远彬,男,生于1975年5月21日,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2013)江阳民初字第4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应执行标的为227126.32元,尚欠227126.32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2013)江阳民初字第4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若被执行人今后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华安审判员  邹 胜审判员  王开梅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何 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