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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1022民申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韦秋线、李华现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田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田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韦秋线,李华现,陈伟官,卢能川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田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1022民申3号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韦秋线,女,1980年7月6日出生,壮族,农民,住广西田东县。委托代理人许绍强,田东县全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一审被告)李华现,男,1965年6月17日出生,壮族,农民,住广西田东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陈伟官,男,1979年10月12日出生,壮族,农民,住广西田东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卢能川,男,1986年8月22日出生,壮族,农民,住广西田东县。申请再审人韦秋线因与被申请人李华现、陈伟官、卢能川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田东县人民法院(2016)桂1022民初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申请再审人韦秋线申请再审称,(2016)桂1022民初52号判决生效后,同案的黄忠典于2017年2月份向法院提出民事诉讼。在诉讼过程中,黄忠典向法院申请调取田东县公安局东公行罚决字第[2016]03787号和[2016]0378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该处罚决定书查明,2014年5月2日15时许,李华现因宅基地纠纷问题,与黄忠典一家发生纠纷,李华现带领其小舅子陈伟官及其女婿卢能川等人到黄忠典位于田东县平马镇合乐村合就屯3组正在施工建房的自家宅基地阻挠施工并殴打黄忠典、黄忠典的儿子黄世师及儿媳韦秋线。据于上述事实,田东县公安局对李华现、陈伟官处以行政拘留十日,罚款伍佰元。被申请人李华现、陈伟官对此没有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综上,(2016)桂1022民初52号民事案件是以《治安调解终结书》认定的事实作为判决依据,现因出现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该《治安调解终结书》不能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判决错误,应当依法再审,判令3名被申请人连带赔偿申请的经济损失3588.23元。申请再审人韦秋线提出再审申请后,向本院提交2份证据:1、治安调解终结书;2、田东县公安局东公行罚决字第[2016]03787号和[2016]0378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经审查认为,2014年5月2日,再审申请人韦秋线等人与被申请人李华现、陈伟官、陆能川因宅基地纠纷发生争吵,打架。田东县公安局大塘派出所于2015年1月21日作出《治安调解终结书》,2016年1月5日申请人向法院提起诉讼,并向法院提交《治安调解终结书》等证据。本院根据案件查明的事实及证据,结合公安机关作出的《治安调解终结书》认定双方当事人因宅基地纠纷相互殴打,均有过错,被申请人李华现对申请人因伤造成的经济损失承担60%的赔偿责任,被申请人陈伟官、卢能川参与打架斗殴,也有过错,应与李华现承担连带民事赔偿责任。申请人有一定的过错,应自负一定的责任,对其因伤造成的经济损失承担40%的责任。判决李华现、陈伟官、卢能川赔偿韦秋线经济损失2152.94元,被告李华现、陈伟官、卢能川互负连带责任。判决后,原、被告双方均没上诉。一审判决于2016年4月7日发生法律效力。2016年7月13日,田东县公安作出东公行罚决字第[2016]03787号和[2016]0378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2017年4月,申请人向本院提出再审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提出(2016)桂1022民初52号民事判决是以《治安调解终结书》认定的事实作为判决依据,田东县公安局东公行罚决字第[2016]03787号和[2016]0378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是新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的主张,本院不予采纳。理由是:虽然东公行罚决字第[2016]03787号和[2016]0378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是在治安调解终结书之后作出,但两者都是公安机关作出的。而且,法院判案是根据案件查明的事实确认民事责任的分担,治安调解终结书和处罚决定书仅仅是一个证明责任分配的证据,不是确定赔偿比例的最终依据。一审根据案件事实作出(2016)桂1022民初52号判决,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综上,申请再审人韦秋线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再审立案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并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再审人韦秋线的再审申请。审判员  陆彩琼审判员  吴凤明审判员  黄承产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惠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