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922民初1115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刘彩霞、魏茂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古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彩霞,魏茂喜,刘容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古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922民初1115号之二申请人:刘彩霞,女,1973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福建省古田县人,现住古田县。被申请人:魏茂喜,男,1976年9月4日出生汉族,福建省古田县人,住古田县。被申请人:刘容珠,女,1972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福建省古田县人,住古田县。刘彩霞与魏茂喜、刘容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作出(2017)闽0922民初111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魏茂喜、刘容珠的位于古田县金田佳园15号楼第一单元602-1、602-2室房产;查封刘彩霞的位于古田县鑫海大厦鑫乐楼405室房产;查封期限为二年。刘彩霞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刘彩霞撤回保全申请,系其自由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魏茂喜、刘容珠位于古田县××楼××单元××、××室房产的查封;二、解除刘彩霞位于古田县××海大厦××楼××室房产的查封。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蔡贺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罗丽容 来自: